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通知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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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传统村落是传承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的重要载体。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蕴含深厚的湖湘农耕文明内涵。为切实保护和发展好我省传统村落,根据中央有关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一)科学制定保护名录。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将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列入保护名录。要做好村落文化遗产的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要实行挂牌保护。

  (二)认真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各地要制定本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清单,保护发展规划要与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宜居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传统村落比较集中的地区,可制定整体性传统村落片区规划。以木质结构为主的或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还应单独编制村落消防建设专项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传统村落所在地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加快修订完善传统村落土地利用规划。

  二、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一)保护传统民居。加强传统民居的保护和修缮,优先支持传统村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结构加固、隔热保温、通风采光等改造。

  (二)保护整体风貌。加强传统村落存有环境保护,加固修缮、外观整饬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加强古庙宇、古塔、古祠堂等传统村落公共建筑的保护和维修。规范传统村落新建住房管理,积极采用地方建筑元素,突出民居风貌特色,确保建筑风格与村落风貌相协调。为村落新增人口预留建房空间,避免“插花”混建。依法拆除严重影响历史建筑空间形态完整性、后期加建的附属建筑和违章搭建的棚屋、严重残毁的民居。

  (三)保护文物古迹。加强传统村落文物普查,建立健全不同层级文物保护单位档案,依法实施文物分级保护工作。推行文物保护单位挂牌保护制度,落实文物保护维修、安防消防措施,依法从严打击各类破坏、倒卖文物行为。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调查、挖掘、整理和保护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传统村落,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展演活动。

  (五)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村庄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对风景林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受威胁的传统村落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治理。

  三、坚持合理适度开发

  (一)适度有序开发特色旅游。在传统村落资源承载力、村民接受度、经济承受度等允许范围内,适度有序开发特色旅游,合理植入旅游功能要素,培育旅游业态。在开发过程中,必须保持传统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切实避免过度商业开发。严禁未经充分论证对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实施改造,严禁将大广场、大草坪、大景观等生硬嫁接到传统村落,严禁将传统村落村民整体或多数迁出,严禁未经审批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设旅游设施。

  (二)培育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特”,打造一批特色种养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农超对接基地、农业观光基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扶持特色手工艺,开发高品质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切实增加村民收入。

  (三)完善设施建设。结合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到2018年,因地制宜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传统村落道路硬化率、农网改造率、广播电视和宽带覆盖率、“4G”移动信号覆盖率均达到100%,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80%。加快消防设施建设,合理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布局消防火栓,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开展用火用电设备规范改造,严格管理和规范日常用火、用电行为。到2020年,所有传统村落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文物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整合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力量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有关乡镇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传统村落要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积极探索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赞助、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将传统村落建设中已纳入经审定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范围。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优惠贷款。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建设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传统村落,应按要求加快保护清单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清单季报制度。

  (三)加强技术指导。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研究、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县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村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工作水平。落实省级专家驻村制度,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状况进行跟踪监测,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破坏资源的各类行为。认真落实预警和退出制度,传统村落发生严重破坏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单位要联合发出预警;造成资源大面积破坏或者核心资源严重损毁的,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采用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展示,积极宣传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重要意义,普及历史文化保护知识,总结推广保护发展先进典型,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营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4